本公司「事業手冊暨營運規章」詳訂傳銷商解除/終止契約處理辦法。內容並詳細規範商品退貨退款作業規定及換貨辦法:

五、直銷商換貨辦法

 「美麗大地股份有限公司」為鼓勵正確推廣商品,防止囤積,均要求直銷商需要出貨才訂貨,因此除瑕疵品外公司不接受無故換貨,以免影響公司行政作業及獎金發放。

一、 瑕疵品擔保之規定

美麗大地股份有限公司對銷售給直銷商之任何商品,給予 100%之滿意保證,如有 何原廠之瑕疵,免費負責換貨,並免除一切手續費及運費。

二、可換貨之商品

1. 瑕疵品

2. 貨品不符

三、不可換貨之商品

1. 經拆封過之商品。

2. 屬於直銷商特價促銷之商品。

3. 贈品。

4. 人為之因素造成的髒污、毀損。

四、換貨手續

1. 填寫換貨申請單(加蓋印章)

2. 攜帶退換貨商品,連同原訂貨發票,郵寄或是前來公司櫃檯辦理。

3. 郵寄換貨需備齊各項資料,如因資料不齊或填寫不清楚,造成公司無法處理,因而 逾越換貨期限,自行負責。

五、換貨差價

換貨之商品價格高於退貨之商品價格,換貨人應補足價差,公司不接受退貨之商品價 格高於換貨商品價格之換貨手續。

六、其他注意事項

 如未補足換貨價差、手續費及運費等金額,換貨商品轉存公司等上述金額補足後,公 司再行出貨,亦不得逾越七日的換貨期限;若逾期,公司將換貨商品原件退還,且退回 郵資運費由換貨人負擔,換貨人必須是原訂貨人,公司不接受原訂貨人以外提出換貨申請。

六、直銷商解除契約退貨辦法

一、直銷商依規定行使終止權時,公司將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四章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傳銷商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 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 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 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一條( 傳銷商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 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 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 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二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 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 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 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不當阻撓退貨及扣發佣金、獎金之禁止 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 他經濟利益。

二、 直銷商於前解除契約解除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美麗大地股份有限公司,並要求退貨。

三、 直銷商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美麗大地股份有限公司」應以直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直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該直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並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直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減損之價值並扣除減損金額。

四、 公司不會因事業商終止契約,收取任何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五、 由美麗大地股份有限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六、 直銷商之商品如由第三人提供者,直銷商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美麗大地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美麗大地股份有限公司不會因直銷商終止契約,收取任何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七、直銷商違規處置辦法

 一、直銷商同意遵循美麗大地股份有限公司所制訂之各項營業規章及行政規範來經營 其業務。

二、直銷商違反美麗大地股份有限公司事業手冊內各項規定及公司發行刊物或書面告知之任何規定時,公司得通知事業商於一定期限內改正。

 三、若直銷商商未依限改正,公司得以書面通知事業商終止本經銷契約。直銷商違規 情節重大時,美麗大地股份有限公司亦得逕行書面通知終止經銷契約

四、所謂〝違規情節重大〞包括以下所列情形

1.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2.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3.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4.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5. 發表負面言論,危害本公司或成員之名譽,或洩漏公司機密,或其他危害公司權益 之行為者。

6. 直銷商違反事業手冊或公司發行相關公告文件之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7. 直銷商在直銷商申請契約書內填寫不實資料或冒簽他人姓名者。

8. 直銷商以任何虛偽、不實、假借或假冒的方式推薦或假推薦,或虛掛經營權者。

9. 直銷商如有利用他人、圖利自己的行為,經公司查證屬實者。

10. 直銷商加入或參與和本公司有競爭關係之其他傳銷或網路行銷公司,或銷售與本 公司有競爭關係之商品。

11. 直銷商推薦或招募其下線組織之成員加入或參與和本公司有競爭關係之其他傳銷 或網路行銷公司,或銷售與本公司有競爭關係之商品。

12. 直銷商違反公司之營業規章或相關規定,經書面通知限期改正而不予採納者。,違 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13. 直銷商若違反商德公約、公司相關規則或組織經營上與夥伴產生嚴重衝突,經輔 導屢勸不聽者,公司有權取消經營權或取消其輔導獎金。

五、直銷商如有利用人頭虛掛經營權者,舉例:推薦非實際經營者,並以該員名義來推薦夥伴,造成上線或下線的損失而有不當得利者,本公司有權把獎金歸還給上線,違規情節重大者亦得逕行書面通知終止經銷契約取消經營權

六、直銷商倘若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司章程而被取消經營權,公司不接受該直銷商所持有商品之退貨。

七、「美麗大地股份有限公司」因直銷商違反上述規定而採取之終止契約,直銷商將自通知書所指定之終止日起,喪失其一切依「美麗大地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契約所得享之權益。

八、直銷商行為經證實有破壞公司信譽、權益或有違反公司規章、營業守則及損害到其他直銷商之權益、名譽等情形,公司有權對其停止供貨並終止契約。經終止契約之直銷商,其退 貨辦法,依照「美麗大地股份有限公司」直銷商營運規章退貨處理規定辦理。

八、直銷商退貨處理規定

一、美麗大地股份有限公司直銷商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後,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1條規定,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貨。但所持有商品自可 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二、美麗大地股份有限公司對所持有實體商品之退回,將依原購金額 90%(30 天後契約)購回,並扣除取回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導致商品價值有減損之價額。

*減損計價方式/可歸責傳銷商之退貨處理規定:超過30日以上一律採原購價 *90%買回, 再扣除商品的減損價值標準如下:

 (以下具體扣抵標準已包含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規定得扣除之10%商品原購價)

情況退貨條件扣除商品減損價值應備文件
11-30天內退貨 0% 1. 原發票之正本
231-45天內退貨 10% 2. 填妥退貨申請單
346-60天內退貨 20% 3. 銷貨退換貨折讓單填妥並簽章
461-90天內退貨 40% 4. 原訂貨商品
591-180天內退貨 50% 5. 原直銷商之銀行匯款帳號資料
6181天以後之退貨 不得退貨

三、訂約日起算逾 30 日後退貨全商品價值減損比例表如下:

情況退貨條件扣除商品減損價值
(商品未拆封仍可販售)
扣除商品減損價值
 (商品已使用不可販售)
11-30天內退貨 0% 100%
231-45天內退貨 10% 100%
346-60天內退貨 20% 100%
461-90天內退貨40% 100%
591-180天內退貨 50% 100%
6181天以後之退貨 不得退貨100%

三、直銷商不得以不當之退貨手段達到賺取佣金之目的,不當退貨之意為一次大量採 購,俟領取獎金後又一次性全數退貨,發放之獎金又追繳不退還,一旦經公司查 明則取消會員資格且不得退貨,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本辦法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退出條件與相關權利義務),告知傳銷商締結書面契約, 其內容除有利直銷商之外,應包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

Scroll to Top